【较大事故】广东惠州“8.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8 广东)
惠州市惠东县“8·1”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简介
(后附调查报告全文)
惠州市惠东县“8·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警示教育片
事故基本情况
2018年8月1日14时30分许,惠东县平海镇县道210线26KM+650M处,发生一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托架构件断裂,导致被托牵的重型牵引车及重型罐式半挂车脱落后退滑行,重型罐式半挂车侧翻砸压尾随其后行驶的两辆小客车,造成9人死亡,2人受伤,5辆汽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现场模拟画面▲
事故直接原因
肇事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违法牵引车辆、肇事重型罐式半挂车违法严重超载。
经调查,肇事水泥罐车实际控制人杨某、王某及实际管理人张某等人漠视法律法规,长期严重超载运输;且没有任何营业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放任车辆实际控制人对车辆进行改装,纵容车辆驾驶员严重超载并上路行驶。
粤PK426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前部拖挂部位▲
而肇事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实际支配单位未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车辆驾驶员进行有效安全教育和管理,致使车辆驾驶人违法进行拖车作业。
鄂S33461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拖架构件▲
水泥销售商未对所聘请的水泥槽罐运输车辆进行统一管理,未严格审查承揽水泥运输业务的车辆及司机的资质资格。货运源头装载企业惠州市光大水泥企业有限公司长期未履行源头治超法定职责,长期超标准为肇事车辆装载,违规放行超限超载车辆,致使肇事车辆长期严重超限超载运输。
事故处理结果
这起事故对37名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将肇事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驾驶员及实际支配单位惠豫拖车服务部经营者,肇事重型罐式半挂车驾驶员和实际控制人、实际管理人以及挂靠运输企业河源鼎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采购员,光大水泥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物流部经理,水泥经销商明卓公司法定代表人共12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龙门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惠东县公安交警大队副大队长等9人党纪、政务处分;对惠州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惠州市公安交警支队交管科副科长、龙门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副局长等7人诫勉处理;对龙门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惠东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惠州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惠州市公安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产业园区科副科长等9人提醒谈话。认定光大水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惠豫拖车服务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惠州市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同时,由惠州市安全监管部门对明卓公司未对所聘请运输车辆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等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责成惠东县人民政府、龙门县人民政府、惠州市交通运输局、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向惠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治超工作。
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重型罐式半挂车违规生产改装、违规装载运输问题突出。
经查,肇事水泥罐车整备质量为13.9吨。但车辆第一轴、第三轴钢板弹簧进行了改装,增加了钢板弹簧片数,所以实车整备质量为19.28吨,超过《公告》标准值39%,存在改装加强车身结构强度,增强车辆运载能力,以便用户超载的嫌疑。另外,该车《公告》信息为粉粒物料运输半挂车,批准的运输介质为细粉煤灰,额定载质量26.1吨,但实车装载散装水泥,货物重量达100.1吨。据基层交警反映,该类车在实际运输中95%以上装载水泥,暴露出该类车《公告》运输介质合理性审查不严格、车辆违规运输多发、运输安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广东交警正组织对涉嫌违规生产改装的明威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进行深入调查。
二、救援清障车辆托牵能力信息标注不明、作业不规范,监管缺失问题突出。
经查,鄂S3XX61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公告》、整车产品标牌、产品使用说明书均未标明最大托牵质量这一关键参数,违反GB7258-2017关于专项作业车应标明专用功能关键技术参数的规定,暴露出该类车《公告》和产品标牌主要技术参数审查不规范、签注不完善、产品标识存在缺陷等问题。另外,该车在未完成注册登记情况下,悬挂临时号牌,违规从事经营行为。特别是,其托牵能力远低于严重超载的重型半挂汽车列车,且救援车辆驾驶人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被牵引车不得拖带挂车”的规定,违规托牵作业导致严重事故。当前,车辆救援清障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管理制度和作业规范缺失,亟需加强安全监管。
三、货物装载源头治理责任不落实,超载问题突出。
经查,当日21时30分,肇事水泥罐车离开时总重达128.18吨,净重100.1吨,远高于其核载质量26.1吨,超载率达到284%。对此严重超载违法行为,货物源头装载企业未有效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四、非法营运问题突出,驾驶人安全意识不足。
经查,出事的粤LUXX32号小型面包车存在车辆保险过期、非法营运等问题,事发当日在惠东县汽车站以160元价格接送5名游客到双月湾旅游。另外,粤L3XX67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在救援清障车辆托牵重型半挂汽车列车通过弯坡路段时欲超车,未有效预判安全风险,未保持安全距离,导致被砸压发生严重伤亡。
惠州市惠东县“8·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全文)
2018年8月1日14时30分许,惠东县平海镇县道210线26KM+650M处,发生一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托架构件断裂,导致被托牵的重型牵引车及重型罐式半挂车脱落后退滑行,重型罐式半挂车侧翻砸压尾随其后行驶的两辆小客车,造成9人死亡,2人受伤,5辆汽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省委书记李希、省长马兴瑞,市委书记李贻伟、市长刘吉等省、市领导先后作出批示,要求全力解救被困人员、救治伤者和做好死伤者家属安抚工作;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责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力措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李春生,时任省安全监管局局长黄晗,市长刘吉,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林春生赶赴现场指挥事故救援和处置。8月15日,省安委办副主任、时任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潘游带队专程到我市督促指导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8月2日批准成立了由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林春生任组长,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公路管理局、市总工会、惠东县人民政府、河源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惠州市惠东县“8·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迅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聘请了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等方面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改进工作和防范事故的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及驾乘人员情况
1.鄂S33461(临)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
该车由湖北省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核发跨辖区临时号牌,有效期为2018年7月23日至8月2日,登记车主为沈丽,实际支配人为王磊。车辆整备质量20.77吨,允许牵引总质量31吨,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100万。
事发时,该车驾驶员为彭辉,持有的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为B2,有效期起止期限为2012年6月9日至2022年6月9日。近三年来,共有4宗交通违法行为,已全部处理完毕,当前驾驶证状态正常。经惠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其酒精呼气检测,无酒驾情形;经惠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对其尿液检验鉴定,无毒驾情形。
2.粤PK4262重型牵引车/粤P0738挂重型罐式半挂车
(1)粤PK4262重型牵引车,登记车主为黄水平(河源市人)。实际支配人为杨小刚与王晓梁(共同所有)。整备质量:8.805吨,准牵引质量:40吨。初次登记日期:2014年10月11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31日。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间至2018年10月15日,交强险终止日期至2018年10月14日。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200万。
事发时,该车驾驶员为杨小刚,驾驶证准驾车型为A2,有效期起止期限为2013年9月27日至2023年9月27日;近三年来,其共有13宗交通违法行为,其中有1宗违法未处理。当前驾驶证状态累计记3分;经惠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其酒精呼气检测,其无酒驾情形,经惠东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对其尿液检验鉴定,无毒驾情形。
(2)粤P0738挂重型罐式半挂车,登记车主为广东省河源市鼎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杨小刚与王晓梁(共同所有)。总质量40吨,整备质量13吨,核定载质量26.1吨。初次登记日期:2010年1月27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1月31日。近三年来,该车共有7宗交通违法行为,已全部处理完毕,当前车辆状态正常,未购买保险。车辆有增加钢板弹簧片数的改装。
3.粤LUT732长安小客车情况
粤LUT732长安小客车登记车主为古秀罗,初次登记日期为2016年5月31日,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第三者责任保险投保公司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保额100万,保险终止日期2019年1月11日;交强险投保公司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险终止日期2019年5月27日,车辆核载为7人。
事发时,该车驾驶员为古秀罗,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E。该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经营,搭载5名乘客(约定160元车费),从惠东汽车客运总站出发,沿县道210线途经巽寮前往平海,古秀罗在事故发生时跳车逃生。经惠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其酒精呼气检测和尿液检验鉴定,其无酒驾和毒驾情形。
4.粤L3V867丰田小客车情况
粤L3V867丰田小客车车主为李世发,初次登记日期为2013年3月28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03月31日;投保公司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150万,保险终止日期2018年11月25日。车辆核载5人,实载6人(其中3名儿童),事发时,该车驾驶员为李世发,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经惠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其血液进行酒精检测,其无酒驾情形。
(二)涉事单位情况
1.张志强车队。张志强与王晓梁、杨小刚、彭辉等7人共同组成车队,车队所属水泥槽罐运输车共有7辆,该车队负责人为张志强,未办理经营证照。张志强负责承接水泥等货物运输业务,并分派给车队成员运输。
2.惠州市惠城区惠豫拖车服务部(简称“惠豫拖车服务部”)。鄂S33461(临)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的实际支配单位,取得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工商注册号:441302600642496;住所:惠州市惠城区汝湖镇虾村第七小组;经营者:王磊;经营范围:吊车,拖车。根据规定[1],开展拖车经营活动,无需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法律法规未明确拖车经营的监管部门。
2018年8月1日12时许,张志强致电王磊,告知其有水泥槽罐车在惠东县巽寮发生故障,需要拖车服务;王磊随即派出彭辉驾驶鄂S33461(临)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前往处置。
3.惠州市明卓建材有限公司(简称“明卓公司”)。水泥销售商,取得龙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45608215366;住所:龙门县平陵镇工贸走廊6-4号首层;法定代表人:曾桂平;经营范围: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批发及零售。公司主要经营光大水泥及其他公司水泥销售、承运等业务。该公司持有由龙门县交通运输局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018年6月29日至2022年6月30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
明卓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与张志强签订《协议书》,将龙门县光大公司运输散装水泥到惠东县平海镇平港搅拌站的项目发包给张志强车队,每吨运费42元。
4.惠州市光大水泥企业有限公司(简称“光大公司”)。水泥货运源头单位,取得龙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471228438XL;住所:惠州市龙门县龙华镇;法定代表人:陈灿辉;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水泥,开采、加工、销售石灰石(只限分支机构经营),生产销售包装材料,购销建筑材料、机械工业配件、货物进出口。该公司现有龙华和光华两个厂区,分别位于龙门县龙华镇和龙江镇。
光大公司龙华厂区于2018年7月31日19时30分至21时,为粤PK4262重型牵引车/粤P0738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装载散装水泥101.26吨。
5.河源鼎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简称“鼎源公司”)。粤P0738挂车重型罐式半挂所属公司,取得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源城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797774045D;类型:住所:河源市埔前镇新圩二街2号;法定代表人:赖伟灵;经营范围:销售建筑材料。
因未提出换证申请,该公司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于2015年11月11日被河源市源城区交通运输局注销。
(三)事发现场道路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惠州市惠东县平海镇境内县道210线26KM+650M处,该道路按三级公路技术标准进行建设,于2006年12月建成通车,混泥土路面,双向两车道,路基宽7.5米,路面宽6.5米,设计时速30Km/h。事发路段为弯坡路段,弯道半径45米、纵向坡度7.81%、横向坡度1.5%、最大超高值8%。道路中央施划有单黄实线,事发路段前方设有急弯警告标志牌,事故的发生时,天气晴朗,微风。
经道路交通专家现场核查,作出以下结论:
1.事发路段公路属工程改造建设项目,参建单位通过招、投标和合法的邀标,具有相应的三级公路及以上等级的参建资质和设计、施工、监理经验。工程质量经过各种环节的检查和验收,符合交通部公路施工技术标准要求,也符合公路养护、通车的要求。
2.养护期间能够保持较好的路况技术指标,满足三级公路车辆的正常营运。
3.事故发生路段的公路,从路线线型、路面、标线、标志牌等方面,均符合有关的设计和养护标准规范要求,未发现容易诱导或造成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因素或缺陷。
(四)事故车辆违法超载和违法牵引情况
1.粤P0738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核载26.1吨,经核查,事发时,实载101.26吨散装水泥,按照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该车超载287.9%,属违法严重超载。
2.鄂S33461(临)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在牵引粤PK4262重型牵引车时,未卸下粤P0738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而是将粤PK4262重型牵引车和粤P0738挂重型罐式半挂车一起强行牵引,且所牵引车辆严重超过允许牵引的总质量,属违法牵引车辆。
(五)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调查组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涉事车辆进行了技术鉴定,作出以下结论:
1.鄂S33461(临)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转向及制动动能有效,行驶系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
事发时鄂S33461(临)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叉梁副臂左右两侧安装的托架构件与之承钢叉在纵向尺寸上不相匹配,存在托架构件上部分因过度受力牵拉发生拉伸断裂的安全隐患。
2.粤PK4262号集瑞联合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其拖挂的粤P0738挂明威牌重型罐式半挂车转向功能尚存,制动系及行驶系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粤P0738挂明威牌重型罐式半挂车进行过改装(钢板弹簧片数增加,属于影响整车构造及运载强度的改变)。
3.粤LUT732小客车转向及行驶功能失效系本次事故碰撞挤压造成,事发前制动功能有效。
4.粤L3V867丰田小客车转向功能尚存;制动功能有效,行驶系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
(六)事故痕迹及遗留物情况
事故现场测量依照GA41-2014《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A/T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A/T642-2006《交通肇事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等有关标准、规定进行,以道路南侧路缘的700米桩为基准点,以道路南侧路沿线为基准线。
1.鄂S33461(临)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头东尾西,右前轮距离基准点25米,距离基准线1.10米;右后轮距离基准点32.81米,距离基准线0.6米。
2.粤PK4262重型半挂牵引车头东尾西,右前轮距离基准点59米,距离基准线6.9米;右后轮距离基准点7.5米,距离基准线62.5米。粤P0738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头北尾南,向左侧翻碾压两辆小客车,第一排后轮距离基准点68.5米,距离基准线0米;最后一排后轮距离基准点69.6米,距离基准线-3.0。
3.粤L3V867小轿车头东尾西,右前轮距离基准点68.1米,距离基准线4.1米;右后轮距离基准点70.7米,距离基准线4.0米。
4.粤LUT732小客车头东尾西,右前轮距离基准点68.5米,距离基准线1.5米;右后轮距离基准点70.8米,距离基准线1.5米。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7月31日晚21时5分许,杨小刚驾驶粤PK4262重型牵引车/粤P0738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在龙门县龙华镇光大公司装载101.26吨散装水泥后运往惠东县平海镇。该车沿金龙大道行驶至博罗县杨村路段转入205国道,经惠州市区三环路转入324国道,在324国道稔山大埔屯转入县道210线行驶,于8月1日凌晨3时许在县道210线25KM+50M处(即惠东县巽寮燃气站路段,距离事故发生现场1.6公里)发生故障无法行驶,停于路面。期间,驾驶员杨小刚致电告知车辆合伙人王晓梁,王晓梁随即告知车队负责人张志强,张志强联系惠豫拖车服务部王磊落实了拖车(王磊安排彭辉前往处置)。8月1日14时许,王晓梁乘坐彭辉驾驶鄂S33461(临)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赶到现场(张志强自行驾车赶到现场),将粤PK4262重型牵引车/粤P0738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拖离现场往平海方向行驶。14时30分许,行至县道210线26KM+650M处上坡路段时,专项作业车托架构件断裂,致使被托牵的重型牵引车及重型罐式半挂车脱落后退滑行,重型罐式半挂车侧翻砸压尾随其后行驶的粤LUT732号和粤L3V867号小客车,造成事故发生。
(二)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9人死亡,2人受伤、5辆汽车不同程度损坏。
1.死亡情况(9人)
(1) 李世发,男,1985年6月9日生,惠州市博罗县人,系粤L3V867丰田小型客车的驾驶员,当场死亡。
(2) 黄翠玲,女,1985年12月8日生,惠州市博罗县人,系驾驶员李世发的妻子,粤L3V867丰田小型客车乘客,当场死亡。
(3) 李敏瑜,女,2008年2月22日生,惠州市博罗县人,系驾驶员李世发女儿,粤L3V867丰田小型客车乘客,当场死亡。
(4) 温予曦,女,2011年10月19日生,惠州市博罗县人,系黄慧兰(受伤)女儿,粤L3V867丰田小型客车乘客,现场救出已无生命体征。
(5) 董威宏,男,1998年11月29日生,浙江省苍南县人就读于广东科贸职业学院,系粤LUT732长安小客车乘客,当场死亡。
(6) 李科华,男,1999年8月4日生,河源市龙川县人,就读于广东科贸职业学院,系粤LUT732长安小客车乘客,当场死亡。
(7) 何杰聪,男,1999年3月13日生,广州市番禺区人,就读于广东科贸职业学院,系粤LUT732长安小客车乘客,当场死亡。
(8) 翟子枫,男,1998年4月16日生,惠州市博罗县人,就读于广东科贸职业学院,系粤LUT732长安小客车乘客,当场死亡。
(9) 吴旻峻,男,1999年4月12日生,东莞市横沥镇人,就读于广东科贸职业学院,系粤LUT732长安小客车乘客,当场死亡。
2.受伤情况(2人)
(1) 李子鑫,男,2011年7月30日生,惠州市博罗县人,系驾驶员李世发儿子,粤L3V867丰田小型客车乘客,受伤。
(2) 黄慧兰,女,1987年8月23日生,惠州市博罗县人,其与黄翠玲(事故中死亡)为姐妹关系,系粤L3V867丰田小型客车乘客,受伤。
3.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1166.64万元。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事故应急响应情况。2018年8月1日15时30分,惠东县委、县政府值班室接到事故情况报告后,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立即率队赶赴现场,并于15时30分起,启动《惠东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惠东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安全监管局、卫计局、交通运输局、公用事业局、平海镇人民政府和巽寮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启动响应,派遣救援力量赶往事故现场处置。2018年8月1日16时18分至8月2日5时9分期间,惠东县人民政府应急办先后6次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事故情况。
2.救援处置组织情况。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李春生,时任省安全监管局局长黄晗,市长刘吉,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林春生及惠东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在现场组织指挥事故救援处置,并成立了“8·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指挥部和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挥,使救援处置工作迅速有序进行。
3.救援处置实施情况。现场指挥部及时调集公安、消防、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应急专业队伍和重型吊车、救护车、直升机等应急资源到场参与救援;对事故路段实行道路交通管制,快速疏散周边群众,防止次生灾害和事故发生。各职能部门按照现场指挥部的命令,科学高效开展救援工作。8月1日18时15分许,2台吊车到达事故现场,投入事故救援,分别于19时11分、19分和31分救出3名被困人员,送往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其中,1名被困人员现场救出已无生命体征;2名被困人员经县人民医院初步救治后,迅速转送惠州市、广州市医院治疗;目前2名伤者均已治愈出院);8月2日凌晨1时45分,其余8名被困人员全部救出(经医生现场诊断均已无生命体征)。应急响应结束后,惠东县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继续做好现场保护、取证、清理和善后工作;8月2日上午8时45分许,现场道路恢复通行;8月2日16时45分,现场清障作业完成。
4.善后处置情况
(1)惠东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挂帅,组织有关部门积极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安排专门部门、专门人员对死伤者家属进行“一对一”的接待和安抚,维护了社会稳定。(2)事故发生后,惠州市委、市政府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立即部署在全市范围开展超限超载专项整治,深化道路交通“夏季攻势”行动,要求各县(区)派出工作组进驻全市19家水泥生产企业,开展超限超载整顿,强化源头治理,各级执法力量加大路面执法管控,严格落实“一超四罚”措施,严厉打击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水泥、危运等槽罐车、预拌混凝土车辆超限超载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超限超载整治取得明显成效。
5.信息发布情况。惠东县委、县政府及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市政府新闻办等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加强舆情监控引导,积极与新闻媒体沟通,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主动发声、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和媒体公布事故的处置情况,正确引导舆论,有效稳控新闻舆情。
6.应急处置评估。经调查及专家组评估,惠东县“8·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及时、响应程序合法、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有力、应急救援措施得当、善后处理工作到位,没有发现救援处置组织指挥、应急响应及参与救援人员失职、渎职现象,无次生事故,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是成功的。
三、事故原因、性质及教训
(一)直接原因
1.鄂S33461(临)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违法牵引车辆。该车在牵引粤PK4262重型牵引车时,未按规定卸下粤P0738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而是将粤PK4262重型牵引车和粤P0738挂重型罐式半挂车一起强行牵引,且所牵引的车辆重量严重超过允许总质量,导致托架构件上部分因过度受力牵拉发生拉伸断裂,所牵引的粤P0738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后退滑行侧翻砸压尾随其后行驶的车辆。
2.粤P0738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违法严重超载。该车核载26.1吨,实载101.26吨散装水泥,超载287.9%。
由此认定,鄂S33461(临)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违法牵引、粤P0738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违法超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杨小刚、王晓梁和张志强等人漠视法律法规,安全意识淡薄,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改装机动车、长期违法严重超载运输。
2.张志强车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无合法营业资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建立健全车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车辆驾驶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纠正车辆实际控制人违反规定改装车辆行为,纵容车辆驾驶员驾驶改装机动车严重超载并违法上路行驶。
3.惠豫拖车服务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对车辆驾驶员未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致使车辆驾驶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拖车作业。
4.明卓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营运资质的个人车辆,对所聘请的水泥槽罐运输车辆未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严格审核、查阅承揽水泥运输车辆和司机的相应资质。
5.光大公司源头治超责任不落实。作为货运源头单位,长期未履行法定源头治超责任,治超工作机制不健全,未建立货物装载台帐,制度不完善、不落实,治超管理严重缺失,未按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装载货物,长期超标准为肇事车辆装载,违规放行超限超载车辆,致使肇事车辆长期严重超限超载运输。
6.交通运输部门履行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不力,对货运企业监管不到位。
(1) 龙门县交通运输局履行货运源头超限超载治理职责不力。2017和2018年度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货运源头单位,与货运源头单位签订责任书不全面;对货运源头单位监管不力,督促隐患整改不到位,未严格按规定落实“一超四罚”,对发现的货运源头单位超标准装载违法行为查处不力。
(2) 龙门县交通管理总站履行工作职责不到位,对明卓公司等货物运输企业监管不力,事故隐患整改督促不到位。
(3) 惠东县交通运输局对辖区货运源头单位监督整改闭环管理工作不到位;部分行政执法文书填写不规范、不严谨;未按规定对辖区内货运源头单位实施“一超四罚”。
(4) 河源市源城区交通运输局打击非法经营运输工作不力。未及时发现鼎源公司道路运输许可证注销后仍存在非法经营的违法行为。
(5) 惠州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不够到位。该局下属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全市治超工作的指导机构,对治超检查站的执勤计划安排报批和日常业务指导不到位;组织、协调、督促各县(区)开展治超工作不力,对平陵超限检测站落实24小时工作制度监督不到位。
7.公安交警部门未按规定落实清障处置,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落实不到位。
(1) 惠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清障处置工作不力、履行超限超载车辆查处职责不到位。其下属平海中队未按规定及时派出民警,对因故障造成交通堵塞的肇事车辆现场依法处置;对平海中队没有完成治超指标的问题未进行通报并督促改正;对经过辖区超载运输的水泥槽罐车查处不力。
(2) 龙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履行超限超载治理职责不到位。未按要求在平陵超限检测站值勤,致使2018年7月31日当晚肇事车辆经过平陵超限检测站时,未能及时查处;未按要求将外市、县籍的超限超载车辆查处有关信息抄送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 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履行路面治超职责不够到位。对辖区内长期存在超载运输违法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排查,未按规定将违法超载行为抄送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一超四罚”。
8.行业监管部门履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存在不足。
(1) 龙门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未按要求27有效协助有关部门对水泥厂源头超限超载治理有关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整改。
(2) 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协助治理水泥厂超限超载工作不到位。
9.属地政府履行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存在不足。
(1)龙门县人民政府履行超限超载治理职责不够到位。未及时调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督导、监管不够有力,成效不够明显。龙华镇人民政府履行协助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对水泥厂等货运源头单位检查时,未形成相关检查记录,未能有效督促货运源头单位履行法定义务。
(2) 惠东县人民政府履行超限超载治理职责不够到位,督导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查超治超工作力度不够。平海镇人民政府协助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属地管理不到位。
(3) 河源市源城区埔前镇政府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力度不足,未及时发现鼎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后存在非法经营的违法行为。
(三)事故性质
惠州市惠东县“8·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主要教训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意识淡薄,治超主体责任不落实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一是惠豫拖车服务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车辆驾驶员安全教育不到位,车辆驾驶人违规拖车作业。二是张志强车队明知超载是违法行为,但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落实治超主体责任,仍然违法超载运输经营。三是光大公司不落实法定货运源头治超责任,长期为车辆超载货物。四是明卓公司违法将货物运输发包给不具备货运资质的个人车辆,未严格审核、查阅承揽水泥运输车辆和司机的相应资质,且未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2.政府部门履行超限超载治理和路面管控职责不到位。一是交通运输部门未严格执行“一超四罚”的规定,对货运源头单位为车辆超标准装载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不到位,督促货运源头落实治超主体责任不力。二是公安交警部门路查路控力度不足,对辖区存在超限超载的违法行为打击措施针对性不强,效果不明显;路面管控不严,对肇事车辆清障处置不力。三是属地镇政府协助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
3.惠东县稔平半岛交通秩序管控不到位。稔平半岛长期存在交通基础设施不完善,人流车流量大的情况,经常造成交通拥堵,增加了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诱因,排堵保畅工作存在不足。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12人)
1.彭辉,男,群众,1970年2月生,惠城区豫惠汽车修理厂拖车驾驶员,违反法律规定进行拖车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8月2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2018年9月7日被惠东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2.杨小刚,男,群众,1984年8月生,肇事车辆(粤PK4262重型牵引车/粤P0738挂重型罐式半挂车)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和驾驶员,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改装机动车并严重超载在道路上行驶;车辆发生故障后,未及时将故障车辆转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造成道路拥堵;在拖车作业前未及时、如实告知拖车司机车辆(粤PK4262重型牵引车/粤P0738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严重超载的情况,放任违规拖车的情况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8月2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2018年9月7日被惠东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3.王晓梁,男,群众,1992年12月生,肇事车辆(粤PK4262重型牵引车/粤P0738挂重型罐式半挂车)的实际控制人和投资人,纵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改装机动车严重超载违法上路行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8月2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2018年9月7日被惠东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4.张志强,男,群众,1977年11月生,张志强车队负责人,指使、纵容车辆严重超载违法上路行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8月2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2018年9月7日被惠东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5.王磊,男,群众,1981年3月生,惠豫拖车服务部经营者,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建立拖车安全操作制度,导致拖车服务部驾驶员违规拖车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8月2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2018年9月7日被惠东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6.彭孝强,男,群众,1978年3月生,光大公司物流部经理,对本公司工作人员向粤P0738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超限装载水泥负有管理、领导责任,未依法履行治超管理职责,从源头上杜绝车辆超限超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8月2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2018年9月7日被惠东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7.曾桂平,男,群众,1962年12月生,明卓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督促审核、查阅承揽水泥运输车辆和司机的相应资质,纵容雇请车辆长期严重超载的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8月2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2018年9月7日被惠东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8.陈灿辉,男,群众,1978年6月生,光大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8月2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7日取保候审。
9.郑海银,男,群众,1975年4月生,光大公司副总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8月2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7日取保候审。
10.赖伟灵,男,群众,1962年11月生,鼎源公司法人代表,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8月2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7日取保候审。
11.刘伟生,男,群众,1970年6月生,鼎源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8月2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7日取保候审。
12.黄振光,男,群众,1968年11月生,原鼎源公司采购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8月2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7日取保候审。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9人)
1.交通运输部门(5人)
(1) 张小锋,男,中共党员,1978年1月生,2014年5月至今任龙门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分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县交管总站,龙门县治超办主任。履行超限超载治理源头监管工作不力,未按规定公布2017和2018年度货运源头单位;指导和督促分管部门落实事故隐患闭环管理和落实“一超四罚”不力;对平陵超限检测站值班执勤工作领导不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龙门县纪委监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2) 王访城,男,中共党员,1976年11月生,2018年3月至今任龙门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面工作。未全面落实货运源头单位治超责任,对货运源头单位监督检查不力;落实“一超四罚”工作不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龙门县纪委监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3) 陈达安,男,中共党员,1963年9月生,2011年被聘任为龙门县交通管理总站站长,负责总站全面工作。对明卓公司等货物运输企业监督管理不力,督促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龙门县纪委监委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4) 彭武海,男,中共党员,1972年11月生,2016年10月至今任龙门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负责运政执法和治超执法工作。履行超限超载治理源头职责不力,未按“一超四罚”的要求落实对货运源头单位的行政处罚,未按规定对水泥厂等货运源头单位开展监督检查,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龙门县纪委监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5) 丘群良,男,中共党员,1972年3月生,2011年5月至今任惠东县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局副局长,主要负责运政执法和治超执法工作。对辖区货运源头单位监督整改闭环管理工作不到位;对公安交警部门抄告的辖区内货运源头单位未按规定落实“一超四罚”,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惠东县纪委监委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公安交警部门(4人)
(1) 王伟军,男,中共党员,1971年4月生,2016年5月至今任惠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分管平海中队。对平海中队存在未依法进行清障、未完成治超指标等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惠东县纪委监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2) 黄锦辉,男,中共党员,1972年9月生,2014年5月至今任惠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平海中队中队长,负责中队全面工作。未按规定及时派出民警,对因故障造成交通堵塞的肇事车辆现场依法处置,对经过辖区的超限超载车辆查处力度不足,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惠东县纪委监委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
(3) 刘松添,男,中共党员,1966年9月生,2014年1月至今任惠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平海中队副中队长(正股级侦察员),分管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当日的值班领导。未按规定及时派出民警,对因故障造成交通堵塞的肇事车辆现场依法处置,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惠东县纪委监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4) 罗伟忠,男,中共党员,1974年1月生,龙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平陵中队副中队长,平陵超限检测站24小时执法执勤公安交警组第二组组长。未按《平陵超限检测站24小时工作执法方案》的要求在平陵超限检测站值勤,致使2018年7月31日当晚肇事车辆经过平陵超限检测站时,未能及时查处,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龙门县纪委监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三)建议给予诫勉处理人员(7人)
1.交通运输部门(4人)
(1) 郑会镖,男,中共党员,1969年11月生,2017年6月至今任惠州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市治超办副主任。对治超检查站的执勤计划安排报批和日常业务指导不到位;组织、协调、督促各县(区)开展治超工作不力,对平陵超限检测站落实24小时工作制监督不到位,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市纪委监委对其进行诫勉。
(2) 罗继省,男,中共党员,1969年9月生,2016年12月至今任龙门县交通运输局局长,负责局全面工作。对本部门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督促不力,未正确履行货运源头单位监管职责和“一超四罚”工作职责,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龙门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诫勉。
(3) 陈锦雄,男,中共党员,1964年6月生,2010年5月至今任惠东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分管综合行政执法局。疏于督促、指导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行政执法和落实“一超四罚”,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惠东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诫勉。
(4) 吕挺忠,男,中共党员,1964年11月生,2010年5月始至今任惠东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面工作,负责县治超办日常工作。对辖区货运源头单位监督整改工作未形成闭环管理;部分行政执法文书填写不规范、不严谨;未按规定对惠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抄告的辖区内货运源头单位实施“一超四罚”,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惠东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诫勉。
2.公安交警部门(2人)
(1) 黄智鹏,男,中共党员,1971年12月生,2013年4月至今任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管科副科长,负责交通秩序管理。组织、协调、督导各县(区)交通警察大队开展治超工作不力,对各县(区)交警大队执勤执法的日常业务检查、指导工作不力,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市纪委监委驻市公安局纪检组对其进行诫勉。
(2) 吴国辉,男,中共党员,1969年4月生,2015年5月至今任龙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负责大队全面工作。履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不力,未按要求将外市、县籍的超限超载车辆查处有关信息抄送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擅自安排平陵超限检测站24小时值班民警从事其它工作,致使平陵超限检测站24小时值班的民警经常不在岗值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由龙门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诫勉。
3.经信部门(1人)
丁小昕,男,中共党员,1985年5月生,2018年1月至今任龙门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副局长,分管源头治超工作。未按要求44有效协助有关部门对水泥厂源头治超有关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整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龙门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诫勉。
(四)建议给予提醒谈话人员(9人)
1.交通运输部门(1人)
刘杰,男,中共党员,1965年12月生,2012年11月至今任惠州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市治超办副主任。对治超检查站的执勤计划安排报批和日常业务指导不到位;组织、协调、督促各县(区)开展治超工作不力,对平陵治超站落实24小时工作制监督不到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市纪委监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2.公安交警部门(3人)
(1) 蔡小荆,男,中共党员,1970年5月生,2012年9月至今任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副支队长,分管交管科。指导督促交管科及各县(区)公安交警大队开展治超工作不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市纪委监委驻市公安局纪检组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2) 李国富,男,中共党员,1970年9月生,2015年5月至今任龙门县公安局副局长,分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公安交警大队履行超限超载治理责任督促、指导不力,督促开展联合治超执法值守工作不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龙门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3) 胡泽辉,男,中共党员,1969年9月生,2014年10月至今任惠东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负责大队全面工作。组织查处违法超载运输的水泥槽罐车力度不足;对平海中队未按规定派出民警到现场对肇事车辆依法进行处置,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惠东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3.经信部门(1人)
李惠君,女,中共党员,1967年10月生。2014年9月至今任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产业园区科副科长,负责行业治超工作。协助治理水泥厂超限超载工作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市纪委监委驻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纪检组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4.属地政府(4人)
(1) 董建,男,中共党员,1969年5月生,2017年8月至今任惠东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分管公安交警工作。对公安交警部门履行查处超限超载车辆职责的协调、指导力度不足,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市纪委监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2) 叶光明,男,中共党员,1971年8月生,2016年9月至今任龙门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县交通运输局。履行道路货运源头超限超载治理职责不够到位。未及时调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督导、监管力度不够,成效不够明显,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市纪委监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3) 方洪军,男,中共党员,1976年4月生,2014年12月至今任惠东县平海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负责镇政府全面工作。协助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属地管理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惠东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4) 潘荣安,男,中共党员,1981年9月生,2016年8月至今任龙门县龙华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分管道路交通工作。协助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属地管理不到位,未能有效督促货运源头单位履行治超主体责任,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龙门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对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 光大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安全监管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未按车辆核定的载质量配载装载货物的问题,建议由龙门县交通运输局依法查处。
(2) 惠豫拖车服务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安全监管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 明卓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营运资质的个人车辆,未对所聘请的水泥槽罐运输车辆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严格审核、查阅承揽水泥运输车辆和司机的相应资质。建议由市安全监管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对相关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2人)
(1) 陈灿辉,男,群众,1978年6月生,光大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安全监管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 古秀罗,男,群众,1976年1月生,粤LUT732长安小客车驾驶员。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经营,建议由惠东县交通运输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建议责成惠东县人民政府、龙门县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2.建议责成龙门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经济和信息化局、龙华镇人民政府向龙门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属地治超工作存在的问题。
3.建议责成惠东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交警大队、平海镇人民政府向惠东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属地治超和路面管控存在的问题。
4.建议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向惠州市公安局作出深刻检查,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超限超载车辆的执法查控力度。
5.建议责成河源市源城区交通运输局和埔前镇人民政府向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运输经营行为。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 狠抓道路货运源头单位超限超载治理主体责任落实。光大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货运源头单位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主体责任。一要建立货物装载工作制度,明确货物装载、开票、计重工作人员治超职责,确保制度执行到位。二要在货物装载场地安装称重设备,并确保称重设备计量性能准确。三要设置并定期维护本单位视频远程监控系统,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四要对经营性货物运输车辆,登记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对非经营性货物运输车辆,登记车辆行驶证和驾驶员的驾驶证。五要完善装载情况登记、统计,建立货物装载台帐。六要严禁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和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全市其他道路货运源头单位要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按照《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要求,建立超限超载治理有关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排查整治事故隐患,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觉抵制超限超载行为。
(二) 强化道路货运超限超载治理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惠东县、龙门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对道路货运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认真分析存在问题,及时调整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完善道路货运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联络协调机制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制度;深入开展调研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治超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各县(区)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加大人、财、物的投入,依法保障道路货运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经费,确保各项部署落实到位。
(三) 严格超限超载治理监管责任落实。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规定,牵头组织经济和信息化、质监等行业监管部门会同属地政府,切实加强道路货运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一是每年向社会及时更新、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货运源头单位,与货运源头单位签订责任书。二是加强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环节的监管,督促货运源头单位建立货物装载工作制度,在货物装载场地安装、使用地磅等检测称重设备,大力推进视频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建立货物装载台账。三是按照《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依据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照计划对货运源头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事故隐患整改监督不到位的,严格按照《惠州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监督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四)强化道路货运超限超载治理联合执法行动。各级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要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各方联合行动”要求,加强联合行动,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全面落实各项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任务。一是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超限超载的路查路控,严格按照“一超四罚”的要求,积极行动、主动作为,对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驾驶员进行处罚、扣分,并按要求将查处有关信息抄送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时要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要求,及时出警处置,妥善清障。二是公安交警部门要将改装车辆核查纳入治超执法的重要内容,在查处超限超载的同时,要认真核查车辆是否存在改装的行为,特别是要加大对增加钢板弹簧片等能加大车辆负载量的改装部位的检查力度,对发现的改装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三是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超限超载车辆检测认定和卸载放行工作,对辖区超限超载车辆和货运源头单位要严格落实“一超四罚”,对非本辖区货运源头要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的统一部署,严格落实抄送制度。四是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要严格落实超限检测站24小时执法执勤工作,确保执勤人员在岗值守,认真履职。五是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工商、城市管理和属地政府要严格清理取缔公路沿线的非法砂石料场及其他货物分装站场,杜绝货车中途加载。
(五) 完善稔平半岛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惠东县人民政府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稔平半岛人流车流量大、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不够完善、经常造成交通拥堵等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一要进一步完善加强稔平半岛排堵保畅工作,针对国庆、春节等旅游和出行旺季,通过提前布置交通疏导警力、加强道路工程建设和养护、建立道路拥堵信息发布机制等措施进一步强化稔平半岛交通安全和排堵管理工作。二要落实道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稔平半岛各大交通要道、事故多发和危险路段开展全方位交通安全大检查,及时完善施工路段的安全措施和警示标志。三要强化沿海道路路面巡查管控工作,按照有关加强道路货运车辆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要求,严厉打击水泥槽罐车等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四要进一步完善稔平半岛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视频监控、停车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五要研究制定沿海旅游景区交通管制实施方案,对巽寮、平海、港口沿海旅游景区采取限行措施,并按规定报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同意后实施,有效缓解稔平半岛交通拥堵情况。
(六)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要将惠东县“8·1”事故作为反面典型案例,对全市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警示教育,把安全生产警示教育作为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举措,持续推动道路交通安全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进一步强化驾驶员安全驾驶意识和遵守交通规则的自觉性,提高驾驶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司乘人员的安全常识和应急能力培训,提升司乘人员综合素质和民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让每个人都尊重生命,爱护生命。引导群众、媒体等社会力量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舆论监督,形成规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治秩序,营造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事情坚决不做、发现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主动制止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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